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