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