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禁止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