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