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宗教院校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