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在草原上搭建帐篷、停放机动车辆、野炊、明火取暖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移除违法机动车辆、设施设备,熄灭火源等,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