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破坏草原保护和管理设施设备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