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建造坟墓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