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移植草原植被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