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专家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但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