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各项目标,推进绿色建材应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