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对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