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