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