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