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