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绿化、雨水调蓄、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蓄滞等收集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