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同时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系统。前款规定的民用建筑类型经评估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