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