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鼓励农村牧区房屋建设项目执行节能及绿色建设标准,推广和使用分布式光伏和节能灶具,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