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鼓励其他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