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