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在羊卓雍错流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羊卓雍错流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