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