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羊卓雍错及主要入湖河流的综合治理,加强羊卓雍错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羊卓雍错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