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自治区标准的污水;(二)向水体、湖岸排放、倾倒建筑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围网、网箱、围栏、投肥(粪、饵)养殖;(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