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自治区标准的污水;

(二)向水体、湖岸排放、倾倒建筑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围网、网箱、围栏、投肥(粪、饵)养殖;

(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