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并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削减计划。禁止使用高毒高风险农药。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