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