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逐步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产生活污水治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