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向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及主要入湖河流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