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羊卓雍错水域及主要入湖河流的水体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