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羊卓雍错水域及主要入湖河流的水体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