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域及岸线保护第十条有效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三)损毁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四)采砂、采石、取土;(五)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六)其他破坏水域及岸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