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自然人文景观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一级、二级和三级山体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