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保护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山体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山体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山体保护名录、位置及范围、山体分级、山体资源保护措施、山体保护近期和远期目标等内容。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