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山体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