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山体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