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界牌、路网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