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