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山长制,明确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统筹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