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山长制,明确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统筹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