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修复治理山体应当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修复治理山体时,应当进行绿化,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适生绿植,合理配置树种,体现季节变化和地方特色。在山体修复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