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修复治理山体应当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

修复治理山体时,应当进行绿化,栽种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适生绿植,合理配置树种,体现季节变化和地方特色。

在山体修复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