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前,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修复治理方案。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