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山体修复治理前,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修复治理方案。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