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修复治理山体的责任主体:(一)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二)因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由造成破损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治理;(三)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人工修复治理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