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林分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山体生物多样性,促进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