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山体利用综合评估,在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发山体公园、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旅游服务、体育运动等配套设施,发挥山体生态、旅游、休闲功能。

利用山体资源,不得造成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