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一、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已经存在的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合的建(构)筑物、墓地,应当逐步搬迁;对违法的建(构)筑物、墓地,限期清理整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