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统一的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界桩、界牌,标明山体名称、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路网进行区隔。

禁止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界牌、路网。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