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符合山体保护控制线的要求。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应当预留退让距离,不得破坏视线走廊,其建筑布局、体量、高度、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山体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