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等方式拒绝、阻扰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