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平岛、达山岛和车牛山岛周围四海里范围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