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