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开发利用:

(一)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专项规划禁止开发利用的;

(二)生态系统独特或者极端脆弱的;

(四)开发利用可能阻断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迁徙的;

(五)开发利用可能影响周边海域生态安全或者导致海岛灭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利用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