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开发利用:(一)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专项规划禁止开发利用的;(二)生态系统独特或者极端脆弱的;(四)开发利用可能阻断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迁徙的;(五)开发利用可能影响周边海域生态安全或者导致海岛灭失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利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